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
一、基本概念介绍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二、分类化行为介绍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四种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风险提示公告
(一)关于提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公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特作出以下提示:
1.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形式和特点
(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5)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相关注意事项
投资上述非法机构或参与上述非法活动,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返利,还将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健康需求亦无法满足。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若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二)关于预充值预付费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我省个别居民服务、燃油销售等行业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亦未向单用途预付卡监管部门备案,对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赠送或优惠的回报,发售预充值、预付费卡吸引消费者预充、预付大额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兑付,爆发非法集资案件,造成消费者较大经济损失。近期,我们发现有个别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加油站加盟,超越经营范围,给付一定赠送油费优惠,吸引消费者在网上商城或微信公众号充值,在加油站加油时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一旦企业主跑路,资金链断裂,消费者将血本无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消费,防止利益受损。在预付费预充值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选择在商务部门官方网站(www.mofcom.gov.cn)查询企业是否进行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或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查询企业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是否获得人民银行批准;
二是选择实力强、有较好商业信誉的企业;
三是单用途预付卡只能在发行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企业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多用途预付卡才可在发行机构之外跨法人使用;
四是预付费、预充值金额不得承诺支付利息;
五是审慎充值大额资金。
(三)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四、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上述活动打着“元宇宙”旗号,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请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四)警惕披着“区块链”外衣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区块链火了,蹭着这股热度,部分非法活动似有卷土重来之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甚至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过时”等言论。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问:“区块链”到底是什么呢?
答:区块链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机技术应用模式。通俗地说,区块链就是一个分布式的数字账本,能够记载所有的交易记录。每一个区块就像一个硬盘,把信息全部保存下来,再通过密码学技术进行加密,保证被保存的信息就无法被篡改。
问:怎样辨别利用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呢?
答:利用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有以下几点行为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问:如何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答:首先,区块链,虚拟货币,它是一种技术手段。其次,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再次,目前我国任何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识别出假借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不给其提供生存土壤。
(五)关于提示“债事服务”非法集资风险公告
近来,全国多地出现诸如“天下众合”等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以化解债务纠纷为由,以收取高额服务费为目的,骗取债权人债务人钱财,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打击。为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现将风险提示如下:
1.主要表现形式
(1)以“债事咨询”为名。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往往以企业咨询服务公司或企业管理公司名义,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中间服务平台,宣称提供“债事咨询”服务,帮助化解双方债权债务,向债权人、债务人收取高额咨询服务费。
(2)以“化解债务”为诱。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以“让债务人获得有尊严的重生”“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大价值”“让合作伙伴与从业人员得以幸福”为宣传噱头,开设类似银行经营网点,引诱债权人参与。
(3)以“高额回报”为饵。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紧扣债事当事人减损或赚息心理,宣称在交纳一定的咨询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可以分期实现债权或代偿债务,但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无任何实质性经营,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其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众资金。
2.相关注意事项
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提供“债事服务”,本质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非法集资“庞氏骗局”。在此,特别提醒公众注意以下事项:
(1)金融必持牌经营并纳入监管。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并纳入监管。非金融持牌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2)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和协助人应当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请广大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所谓的解债机构蛊惑,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向所谓的解债机构缴纳服务费或保证金,防止二次受损。
(4)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广大群众若发现相关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热线或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将根据举报线索予以核实打击处置,针对线索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关于提示“直存”类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我省发现多家名为“XX直存”的信息咨询公司,谎称与所谓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内设机构“直存(北京)联合办公室”和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故意混淆“存款”概念,开展所谓“银行直存”业务,存在较大的迷惑性、欺骗性,目前已有群众上当受骗。此类“直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服务,并不具备从事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其通过开设门店大肆宣传“银行合作”“银行贴息存款”“支持国家大型基建”,向客户承诺较高年化收益或赠送旅游、分期返还本金,骗取客户签订《认同书》等协议,谎称客户将资金存入个人活期账户后,由所谓的“直存(北京)联合办公室”调拨,实际上是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和开户信息等,通过自助消费、缴费等形式将客户资金转出至第三方普通企业账户,存在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经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无所谓“直存(北京)联合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有关商业银行也未与此类公司合作。此类公司开展的所谓“银行直存”业务,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且承诺较高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已涉嫌非法集资。我省抚州市有关部门已依法查处此类公司,并责令其退回集资资金。请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切实增强识别和防范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存款理财。若发现涉及宣传推广“直存”业务的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公安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